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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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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烨与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王宏烨辩称:2013年10月27日16时30分,原告王宏烨坐火车去上学,其母给检票员商量要求送站,因火车站不卖站台票,在商量时,因后面的旅客催促,就往检票口里让了几步,这时检票员安然,从检票亭出来抓住了

被上诉人王宏烨辩称:2013年10月27日16时30分,原告王宏烨坐火车去上学,其母给检票员商量要求送站,因火车站不卖站台票,在商量时,因后面的旅客催促,就往检票口里让了几步,这时检票员安然,从检票亭出来抓住了王宏烨的衣服领子往外拽,王宏烨为了挣脱安然用力甩开,安然就倒地了。火车站派出所制造假证据,给予王宏烨警告处罚。石家庄公安处提供的十项证据,不能证实安然身上的脚印是王宏烨所为,对王宏烨的询问有诱供嫌疑。王宏烨的母亲如实向公安人员讲述了当时的真实情况,石家庄车站验票员安然的证言不实,证人武某和司某事发时不在现场,是车站的客运员,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石家庄火车站验票员孙晓萌的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不能证实王宏烨用脚踹安然的事实。程亚茹证人证言证实看到一群铁路职工在围着王宏烨和他母亲,并有人要打王宏烨。她还看到侯书记要拿走王宏烨的车票。石家庄火车站出具的证明材料。事发时客运车间的领导都不在现场,所证明内容是无效的,公安人员焦峰、宋磊进入西进站口,未对现场的外景进行录像。宋磊证实王宏烨母亲打了马兴华一巴掌,没有马兴华的证词。宋磊证实安然身上的脚印己采集证据,却没有比对结果。另外上诉人提供的取证录像,是分六段制作的光盘,不是全部录像,证据材料不完整不真实。自从事情发生后,最初的说法是殴打他人,50天后由殴打他人变成寻衅滋事。综上,上诉人作出的铁石公(治)行罚决字(20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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