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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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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辉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辩称:1、我厅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4)990010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我厅于2014年6月23日收到王彦辉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于2014年

被告辩称:1、我厅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4)990010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我厅于2014年6月23日收到王彦辉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于2014年7月1日予以受理。我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了冀伤险认决字(2014)990010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按照规定送达了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2、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我厅2014年7月1日受理王彦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如下:王彦辉,男,1981年5月6日生,2014年2月8日8时许,王彦辉在下班回公司单身宿舍途中,经过脱硫事故浆液箱旁边的水泥路时,不慎滑倒受伤。诊断结论:右肱骨外踝骨折,左尺骨冠状突骨折,骨折端稍有错位。王彦辉在下班后回宿舍途中不慎滑倒受伤,其在非工作地点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其在回宿舍途中不慎滑倒受伤并非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所以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综上,我厅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4)990010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适当,认定结论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给予维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书;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5、冀伤险认决字(2014)990010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6、诊断证明书;7、门诊病历;8、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9、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10、参保证明;11、关于王彦辉受伤经过的证明;12、《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人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15日本院组织诉讼各方就本案进行协调询问时,原、被告的意见与开庭时的意见一致,第三人表示没有其他意见,只是请求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判。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彦辉系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2月8日8时许,原告王彦辉在下后夜班回公司单身宿舍途中,经过脱硫事故浆液箱旁边的水泥路时,踩在雪覆盖的冰上被滑倒受伤。原告所在单位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派人送往石家庄省三院创伤急救中心进行治疗,经CT检查诊断为:右胳膊的肱骨外踝骨折,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右手肘关节对位不良。原告王彦辉受伤后,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认为原告王彦辉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4)990010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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