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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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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翠叶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杨翠叶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丈夫王保成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王保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实真实,被答辩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王保成住

被上诉人杨翠叶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丈夫王保成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王保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实真实,被答辩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王保成住所涉县鹿头乡秦家脑村,王保成在矿上暂住,一审认定依据为涉县鹿头乡秦家脑村是正确的。被答辩人上诉称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是错误的。王保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事故虽发生在2014年9月1日前,但该纠纷处理时应适用新的解释。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王保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情形。应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元氏县矿工办劳务派谴中心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主要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诉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元氏县矿工办劳务派谴中心与杨翠叶丈夫王保成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应当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土地的合理线路。王保成因工作需要及便利,平时居住在用工单位,其涉县的户籍所在地应视为其固定居所,下班后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视为合理的下班途中死亡。上诉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石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39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