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马利娟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原告马利娟通过邮政快件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登记在原石家庄郊区谈固村民马佩英名下0566号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领取的一切相关信息。石家庄市国土资源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原告马利娟通过邮政快件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登记在原石家庄郊区谈固村民马佩英名下0566号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领取的一切相关信息。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3日向原告作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对该告知书不服,向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被告2014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冀国土资复受字(2014)02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向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冀国土资复答字(2014)02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4年5月14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告冀国土资复答字(2014)02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又向原告马利娟作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马利娟针对该告知书又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国土资局对马利娟申请事项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马利娟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后,认为冀国土资复答字(2014)02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但并未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以冀国土资复答字(2014)02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为根据,于2014年5月14日重新作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法无据,于2014年7月8日作出撤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冀国土复决字(2014)0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马利娟对该复议决定没有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冀国土资复决字(2014)038号行政复议决定,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