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作出维持该决定的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3)赞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