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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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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芬与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另查明,2012年陈立杰向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原属于陈兰祥的口粮田具体四至地理位置。2012年7月28日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陈兰祥的口粮田的具体四至地理位

另查明,2012年陈立杰向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原属于陈兰祥的口粮田具体四至地理位置。2012年7月28日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陈兰祥的口粮田的具体四至地理位置不能确定。2013年4月11日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根据陈立杰的申请,作出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赞皇县赞皇镇见守村西大道西陈金祥、陈兰祥、陈振全所分的土地从陈振全和其西地邻边界(北边自堾至西邻地4.9米,南边自地堾至其西邻边大电线杆中间)往东量2.7米宽归被申请人陈建芬使用;再往东量0.9米宽属原陈兰祥所分土地归申请人陈立杰使用,其他属原卜小梅家所分。陈建芬不服该处理决定,向赞皇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赞皇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冀政行复(2013)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陈建芬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赞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赞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陈建芬仍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时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处理,本案被上诉人赞皇县赞皇镇人民政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双方土地承包使用权纠纷进行处理,明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因该条规定的是解决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发生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纠纷的问题,本案并非属宅基地纠纷,而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调、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赋予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确权的法定职权。《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可见,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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