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辩称,一、被上诉人对马兵山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训诫书中写明了被训诫人马兵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即是针对上诉人的训诫。训诫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信访人的教育告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未明确规定不能由一名民警签名,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办案民警向北京警方调取了对马兵山的训诫书、工作说明。调取证据的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实马兵山的违法行为。2、工作说明表明北京警方是在中南海周边发现的马兵山的违法行为,训诫书中写明马兵山在中南海周边反映拆迁补偿问题。马兵山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的行为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二、上诉人马兵山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调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性。综上所述,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