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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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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世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庭审中第三人称我们2011年10月份知道原告持有土地使用证后去村委会看到了土地使用证是原告的名字,从此时间开始计算到第三人2012年12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了六十日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在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申请复议超过复议期限,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在其有该职权的情况下颁发的。根据上述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并未被撤销,其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现在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职权虽然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收回并行使,并不能证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归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冀政复决(201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2014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复决(201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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