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持有的争议地块的宅基地使用证属于伪造和骗取,所谓“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二、被答辩人称主办单位是根据客观事实和乡规民约为其办理了登记,恰恰说明发证机关为其颁发宅基地证违法。三、三答辩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同属父母的儿女,对父母的遗产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所以,三答辩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综上请求依法维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复决(20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世玉与第三人魏素英、魏素贞、魏素敏系兄弟姊妹关系。1991年9月29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给原告魏世玉颁发集建[91]字第26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1年8月北宋村统一拆迁,2011年8月21日原告与拆迁开发商签订了《北宋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庭审中第三人称知道原告持有土地证的时间是2011年10月份,我们10月份知道后去村委会看到了土地使用证是原告的名字。2012年12月24日第三人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受理后,被申请人在答辩中称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魏世玉辩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复议书中被申请人的主体不合适。2013年2月25日被告作出冀政复延(2013)4号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后又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冀政复中(2013)7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2014年5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恢(2014)1号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2014年5月20日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魏世玉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建[91]字第266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魏世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