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赵政处字(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决定将争议地块安排给原审第三人王保华使用,其主要依据是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纪录,2009年5月26日和2010年6月6日东门村委会出具的两份证明,其中一份证明盖有赵州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但没有签署审核意见,无法证实赵州镇政府将该争议地审核给王保华使用的真实意见,对赵州镇政府的上述行为需进一步核实。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上诉人陈小五持有的2002年12月11日东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村委会已将该争议地安排给上诉人陈小五使用,且有时任代理村主任及邻居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并使用至今。被上诉人赵县政府认为东门村委会给陈小五的上述证明,未经镇政府审核,且有现任村委会主任的询问笔录证实,确认上述证明不具有真实性的理据不足。被上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就否定2002年12月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效力,明显不妥。东门村委会先后出具证明将该争议地块给了两家使用,属于权属不明,事实不清,原审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发回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