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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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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五与赵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审第三人述称,我家与他人因宅基地纠纷从1990年开始经过了数十年的处理及诉讼,村、乡、县三级为了化解矛盾,为我安排了新的宅基地。由于给我安排的宅基地不够尺寸,所以村里又给我安排了现与上诉人争议的地方,

原审第三人述称,我家与他人因宅基地纠纷从1990年开始经过了数十年的处理及诉讼,村、乡、县三级为了化解矛盾,为我安排了新的宅基地。由于给我安排的宅基地不够尺寸,所以村里又给我安排了现与上诉人争议的地方,并且通过了乡政府的审核,赵县政府根据事实将争议地确权给我使用是正确的。上诉人诉称的事实错误,证据来源不明。村委会的档案证实上诉人被拆迁的面积为613.20平方米,应当补偿给他735.84平方米,但村里实际补偿给他的是755.85平方米,还多给了他20平方米,没有补大差小之说。上诉人提供的2002年的证明,该证明明显是先盖章后书写,不符合书证的规定。原告说我有多处宅基地不属实。我的名下没有一处完整的宅基地,我现在仍与母亲住在一个院内,并且现居住的院落还有他人的份额,唯一的就是村里先前在2009年给我安排的一处,但尺寸不够,也正是如此村里才又给我安排了现争议的地方。因此我请求法院支持赵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地位于赵县赵州镇东门村寺院街路东,东至陈小五,西至东院街,北至街,南至空地,东西长14米,南北长15米。被上诉人赵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赵政处字(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决定将诉争地确权给原审第三人王保华使用,依据是1990年王保华家族因宅基地和走道发生纠纷,历经赵州镇政府确权法院诉讼,后经上访,赵州镇政府和东门村委会为社会稳定,2009年5月26日东门村委会安排给王保华一处宅基地,由于东西尺寸不足16米,经原审第三人王保华申请,村委会又将2002年因赵中扩建村委会安排给上诉人陈小五的宅基地又安排给原审第三人王保华使用。被上诉人赵县人民政府向原审提供了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的依据:1、党政领导接待来访纪录;2、东门村委会2009年5月26日证明;3、东门村委会2010年6月6日证明、证明上盖有赵州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但没有审批意见。上诉人陈小五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于20l4年7月23日向石家庄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l4年9月4日作出石政行复(2014)11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赵政处字(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上诉人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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