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瑞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离开工作岗位造成的伤害,与上诉人的工作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伤害事实存在,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的规定,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上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诉人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事实清楚。1、本案中,抽浆机压滤塞堵塞只是起因,曹武胜与上诉人实际上是因为不满对方回答问题的态度而发生口角,上诉人受到的伤害与其工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劳动者因情绪控制不当,为工作中的一句话一个行为或因旧怨发生冲突而引发暴力争斗造成伤害后果的,并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欲保护的情形。2、曹武胜与上诉人经常口角,两个人一个打浆一个抽浆是一条生产线,因曹武胜抽浆慢时上诉人就会骂他,两人存在私人恩怨。事发当日晚上,上诉人上楼责问曹武胜时也曾辱骂了曹武胜,导致曹武胜打伤了王瑞伦。3、履行工作职责必须使用合法手段,所谓的“暴力伤害”,往往属于各种原因的“打架斗殴”,其产生的伤害与工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总之,上诉人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但属个人恩怨,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相当因果关系,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范围。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