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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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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贺诉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位于松溪县松源龙头24号的房屋原系王升章、叶文英所有,该房在2010年“6.18”洪灾严重毁损,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2010年7月,王升章、叶文英及其子王铭、王勇、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位于松溪县松源龙头24号的房屋原系王升章、叶文英所有,该房在2010年“6.18”洪灾严重毁损,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2010年7月,王升章、叶文英及其子王铭、王勇、王锋未经审批,擅自拆除该房改建新房,被上诉人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发现后,于2010年8月24日向叶文英发出停建通知,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并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松建罚(201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叶文英进行行政处罚。2010年9月18日,王升章、叶文英的儿子王铭、王勇、王锋向被上诉人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提交申请报告,要求办理上述房屋的灾后重建手续。2011年2月18日,王铭、王勇、王锋又向被上诉人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王铭、王勇、王锋的上述两次申请被上诉人均未予以办理,而王铭、王勇、王锋等继续违法建房,至2012年2月10日中共松溪县委、松溪县人民政府联合发布松委(2012)12号《关于印发松溪县城规划区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前已建成9层半。2012年2月10日,中共松溪县委、松溪县人民政府为打击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私人违法建房行为,联合发布松委(2012)12号《关于印发松溪县城规划区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在城乡规划实施范围内违法翻建旧房的违建行为规定的处理意见是:“已达到或超过规划允许审批层高的违建户,限期补缴规费、缴交罚款后,予以通水、通电,按现状层高封顶。其建筑物由建房户自行委托工程质量鉴定,取得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手续后,规划允许审批规模内的建筑物,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验收,予以办理产权证,但不予分层分户办理产权证;超规划规模部分,不予验收,不予办理产权证;变相商品房不予办理产权证。”2013年1月18日王勇、王铭、王锋向松溪县违法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松溪县城区个人违法翻建旧房处理申请表》,表示同意按松委(2012)12号文的规定接受处理,松溪县房管、国土、城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该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按规定处理的意见。2013年2月25日,被上诉人受理了原审第三人要求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2013年3月26日,松溪县人民政府分别颁发松国用(2013)第296、297、2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王勇、王铭、王锋。2013年4月1日,被上诉人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分别颁发建字第350724201300020、350724201300021、35072420130002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王铭、王勇、王锋。2013年4月15日,被上诉人向王勇、王铭、王锋收取了违法建房罚款共计224400元。上诉人杨芳贺认为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