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杨芳贺的房屋与第三人的房屋相毗邻,被告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项建筑指标与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杨芳贺作为该不动产的所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王勇父母的房屋受灾后经鉴定为危房,属于可以翻建情形,但其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已违反了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理办法,同时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对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几种违法建设情形。中共松溪县委、松溪县人民政府为打击县城规划区私人违法建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松溪县城规划区私人违法建房处理意见。松委(2012)12号文件对违法翻建旧房城乡规划实施范围内违建情形规定:已达到或超过规划允许审批层高的违建户,限期补缴规费、缴交罚款后,予以通水、通电,按现状层高封顶。其建筑物由建房户自行委托工程质量鉴定,取得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手续后,规划允许审批规模内的建筑物,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验收,予以办理产权证,但不予分层分户办理产权证;超规划规模部分,不予验收,不予办理产权证;变相商品房不予办理产权证。该处理意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作为当地处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的依据。被告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在第三人王铭按该意见补缴规费、缴交罚款后,受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为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城市规划的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公布,而非具体到每一个建设工程的规划都应当公布,故原告杨芳贺主张被告下辖松溪县规划设计室为第三人制作的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未依法公布,其对第三人的申请不知情,被告颁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告杨芳贺主张许可证附的规划用地红线图指标要点违反《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许可证内容违法,应予撤销。综观《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全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及最小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县城低层500平方米,多层1000平方米的规定。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低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4米……。本案第三人的用地面积仅为115平方米。因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技术指标要求不适用于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的第十二条同样也不适用于私人自建住房。第三人的房屋是旧区危房改建的情形,被告根据当地实际审批第三人建设并未违反有关规定,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芳贺要求撤销被告松溪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颁发给第三人王勇的建字第35072420130002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