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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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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延波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昌邑市人民政府、昌邑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知道丝绸公司将龙池蚕茧站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大丰公司后,一直主张权利,故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足。生效判决已确认山东省昌邑市工商局于2009年2月10日核准丝绸公司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知道丝绸公司将龙池蚕茧站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大丰公司后,一直主张权利,故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足。生效判决已确认山东省昌邑市工商局于2009年2月10日核准丝绸公司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无效,故丝绸公司法人资格存在。大丰公司征得昌邑市工商银行同意代为清偿债务,同丝绸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根据第三人大丰公司的申请,依法办理丝绸公司龙池蚕茧站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延波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延波纺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丝绸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于法无据。1、2009年2月10日,山东省昌邑市工商局已对丝绸公司依照程序依法注销登记,且该注销行为已对社会公示,已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工商局对丝绸公司注销登记之状态一直持续而任何丝绸公司与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皆归于终结。如注销登记被判定无效,将会使基于解散程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2、昌邑市人民法院即便认定注销登记无效,也只能归到解散清算程序,并非是丝绸公司的法人资格犹存,因为其解散程序并未被判定无效,其任何民事权益皆应在解散程序里解决。股东违反清算程序,可以通过追究股东相应责任而实现。故法院判定其具备非清算程序中的交易主体资格,显然于法无据。3、上诉人已对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因为丝绸公司和被上诉人昌邑市人民政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昌邑市人民法院对此事实于不顾,在未有上诉人参加,也未有注销公司清算组参加的情况下,将丝绸公司复活。但一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对(2014)昌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的上诉作出任何法律评断。本案应中止审理,待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定对丝绸公司注销登记无效的判决得到纠正后再恢复审理。二、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根据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过户登记存在违法情形,如对土地当时的状况并未踏勘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