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沈华风与寿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据此,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正确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东城新区项目工程所占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及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称未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其经过调查,查明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并提供关于《东马家庄村城中村改造方案》正式生效的通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对涉案土地实施了行政征收,被告所称未实施土地征收、上述土地征收文件等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成立。因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建议其向寿光市洛城街道办事处咨询相关情况,告知原告该街道办事处的联系电话,并按照原告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一方。综上,被告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起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判决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华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华风负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5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少华

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