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沈华风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证明沈华风要求将公开内容邮寄送达给其代理律师邵长丰转王振广;2、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证明寿光市人民政府对沈华风申请事项进行了调查;3、关于《东马家庄村城中村改造方案》正式生效的通告原件。证明寿光市人民政府对沈华风申请事项进行了调查;4、(2015)第0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原件。证明寿光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5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告知书;5、EMS快递寄送页原件。证明寿光市人民政府向原告代理律师邵长丰转王振广进行了邮寄送达;6、EMS订单号码查询流程单。证明寿光市人民政府向原告代理律师邵长丰转王振广进行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已经由收件人收到。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号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3-4号证据内容真实,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无证明力。 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和当庭无争议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4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依法公开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东城新区项目工程所占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及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并要求将公开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申请人。被告于同年12月25日收到原告该申请书。 2015年1月15日,被告作出(2014)第017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获取的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东城新区项目所占土地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你向寿光市洛城街道办事处咨询,并告知申请人该街道办事处的联系电话。2015年1月16日,原告的代理律师签收了该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除有义务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外,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亦负有依法处理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表中明确载明了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用途、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内容,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