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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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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应侠诉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在庭审中,上诉人陈应侠当庭提交二份证据:1、登记回执(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5)第2161号-回);2、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其证明目的是陈应侠到北京上访没有违法。被上诉人质证意见: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

在庭审中,上诉人陈应侠当庭提交二份证据:1、登记回执(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5)第2161号-回);2、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其证明目的是陈应侠到北京上访没有违法。被上诉人质证意见: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陈应侠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申请公开西城分局制作的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2月15日陈应侠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和移交洋县公安局的法律手续的政府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5年7月2日回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合议庭评议,这两份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洋县公安局作为本案涉访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有对上诉人陈应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使治安管理处罚之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上诉人陈应侠两次携带信访材料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滞留上访,系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重点地区进京非正常上访。对于陈应侠主张其在一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而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因而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查,陈应侠申请调取证据不属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的规定,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陈应侠上诉主张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卷宗载有二份北京警方训诫书、任明哲等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中陈应侠也承认其到过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均证明陈应侠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被上诉人洋县公安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陈应侠进行治安管理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陈应侠主张被上诉人对本案的治安行政违法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故该局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应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小红

审 判 员  刘 霖

代理审判员  刘正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