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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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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应侠诉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陈应侠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中陈应侠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上诉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训诫书》是传真件,也不是原件,无法证明真实性,没有能够认定上诉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证

陈应侠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中陈应侠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上诉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训诫书》是传真件,也不是原件,无法证明真实性,没有能够认定上诉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证据;上诉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洋县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洋县公安局对本案的治安违法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洋县人民法院(2015)洋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书;一、二审诉讼费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决。

被上诉人答辩称,1、洋县公安局认定陈应侠扰乱单位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陈应侠于2014年10月28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训诫并告知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陈应侠明知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于2014年12月15日到中南海周边上访,再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训诫。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陈应侠明知中南海周边非上访接待场所,经训诫仍违反《信访条例》。2、洋县公安局对陈应侠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2014年12月16日,洋县长溪镇人民政府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陈应侠多次进京非正常信访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洋县公安局龙亭派出所在接警后依法受案,经初查,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经龙亭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使用《传唤证》传唤陈应侠到洋县公安局龙亭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询问陈应侠时,办案民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对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询问,陈应侠对询问笔录核对后,确认笔录和其陈述相符,但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或捺指印,办案民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将该情况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民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舰定,告知违法嫌疑人陈应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审核、审批,洋县公安局作出对陈应侠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2014年12月16日晚23时许陈应侠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拒绝在附卷联上签字。办案民警廖新民、张涛在附卷联上注明。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进京非正常访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陈应侠多次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规定,且明知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后,仍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洋县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据此洋县公安局对陈应侠在北京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综上洋县公安局对陈应侠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