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业君上诉称:一、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把同是和上诉人一起上访的其他人的言词作为证人证言,因彼此之间互有利益冲突,根本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律特征,明显违法。另外,和上诉人一起上访的其他人的言词之间互有矛盾,根本不能作为证据认定上诉人违法。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看出,信访即使违法一般也就是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训诫等,并且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上访时扰乱公共秩序,被上诉人违反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处罚上诉人是违法的。现请求: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怀公(新)行罚决字(2014)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 怀远县公安局辩称:2014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怀远县新城区何巷社区居民姚海罗、五岔村居民焦业君、城关镇居民路家山等数十人,以自己系××人员,怀远县人民政府未能给其解决生活问题为由到安徽省信访局、北京残联信访办上访并滞留,扰乱安徽省信访局、北京残联信访办正常办公秩序,以上事实有焦业君本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综上,焦业君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焦业君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驳回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