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答复内容未明确相关信息是否存在以及应否由其公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行为;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书面答复。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天正 审 判 员 李胜力 代理审判员 庞 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继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