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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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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上诉人天石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公司不存在违法的事实。首先,乌市质监局依据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

上诉人天石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公司不存在违法的事实。首先,乌市质监局依据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三个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错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未违反上述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原审中,乌市质监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我公司存在违法的事实;其次,本案原审中乌市质监局也未提供相关鉴定结论,证明我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再次,乌市质监局在作行政处罚时及在原审开庭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价值为2019160元的事实。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而本案原审中乌市质监局并未提供其具有行政处罚权相关法律规定。乌市质监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对我公司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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