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马德义、邢玉珍、刘虹、马雯辉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死亡证明、询问笔录、关于马新明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举证材料、关于马新明同志身故经过说明、韩涛手机通话记录、配电抢修班1月值班表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死亡证明、询问笔录、关于马新明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举证材料、关于马新明同志身故经过说明、韩涛手机通话记录、配电抢修班1月值班表、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根据案情对事故伤害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以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彰显立法的本质和法律精神为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2014年1月18日16时许,马新明在值班期间身体不适向单位带班领导请假外出看病。当日晚21时37分许,其与朋友吃饭期间接到单位电话被要求返回单位抢修线路,马新明即从吃饭地点离开。2014年1月19日早上,马新明坐在自己的车内无任何反应。2014年1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死亡证明,确认死者马新明于2014年1月19日经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系非暴力性死亡属实。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马新明身体不适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而疾病加重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身体不适则是疾病突发的先期症状。而从马新明从事的工种特性来看,其工作时间具有不特定性,被上诉人人社局未从马新明工作性质考虑,而简单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予撤销。上诉人马德义、邢玉珍、刘虹、马雯辉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乌人社工伤字第20142515号);

三、责令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上诉人马德义、邢玉珍、刘虹、马雯辉已付),均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祥华

审 判 员  刘瑞东

代理审判员  白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靖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