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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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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义、邢玉珍、刘虹、马雯辉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2014年1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警大队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2014年1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死亡证明,确认死者马新明于2014年1月19日经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系非暴力性死亡。马新明的死亡非因工作原因,事发地点也并非在工作岗位,其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据此,乌市人社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乌人社工伤字第2014251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审判决:维持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乌人社工伤字第20142515号)。

上诉人马德义、邢玉珍、刘虹、马雯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1月18日16时许,马新明在国网电力供电公司值班期间,由于胸痛、身体乏力等原因引起身体不适,向带班领导请假,在得到批准后外出看病。当晚21时37分许,马新明在北京路全聚德吃饭时接到带班领导电话,让其立即回单位处理线路故障,马新明即离开全聚德饭店,准备开车赶往单位。当晚22点30分左右带班领导再给马新明打电话时,无人接听,19日凌晨又继续打电话时还是无人接听,19日早上在全聚德饭店旁的银通大厦停车场发现马新明已经死亡很长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马新明在上班期间因感觉身体不适请假看病,在晚间回单位加班抢修电路故障途中突然死亡,满足“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的条件,应予认定为工伤。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答辩称,马新明在工作时间请假外出看病,从单位离开后并没有去医疗机构对身体不适症状进行诊断或治疗,而是接待朋友吃饭,在与朋友吃饭时接到带班领导让其回单位处理线路故障的电话后离开,次日早上被全聚德旁边银通大厦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其坐在自己的车内无任何反应,其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我局作出不予认定马新明为工伤(亡)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国网电力供电公司陈述称,同意乌市人社局的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另查明,马新明系国网电力供电公司配电抢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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