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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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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郑卫东与艾海提江·艾合买提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以上事实有郑卫东房屋所有权证、自治区公证处核查函、郑卫东和张蓉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遗失补证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公证委托书、遗失声明、业务受理单、房屋产权证交易材料:房屋权属

以上事实有郑卫东房屋所有权证、自治区公证处核查函、郑卫东和张蓉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遗失补证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公证委托书、遗失声明、业务受理单、房屋产权证交易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郑卫东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房产转让合同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市房产局依法负责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要件。《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本案中,祖力皮卡尔·艾克拜尔代理郑卫东向市房产局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提交材料中的公证书系虚假公证书,市房产局依据祖力皮卡尔·艾克拜尔提供的不实材料,为艾海提江·艾合买提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欠缺合法的事实基础,应予撤销。市房产局上诉称其受理申请、核发补正、办理转移登记,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合理审慎”审查职责,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预交),由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祥华

审 判 员  刘瑞东

代理审判员  白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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