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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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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凤霞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在法定期限内,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崔凤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崔凤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崔凤霞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3、政府信息公开延期

在法定期限内,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崔凤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崔凤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崔凤霞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3、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申请,4、政府信息延期公开告知书,以上证据证明海淀区房屋征收办依法延期答复;5、整付零寄交寄清单,证明海淀区房屋征收办于2013年10月8日将延期答复邮寄送达崔凤霞;6、2013(海房征字)第074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海淀区房屋征收办首次作出的告知;7、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海淀区房屋征收办于2013年10月18日将告知书送达崔凤霞;8、第42号判决书,证明法院判决情况;9、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向崔凤霞送达。同时,海淀区房屋征收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

崔凤霞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074号告知书,证明该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名称错误,名称应该是“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案号不是信息不存在的案号,未说明理由;2、第42号判决书,证明海淀区房屋征收办第一次信息公开告知已被撤销;3、京房海拆许字(2004)第14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第145号拆迁许可),证明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在颁发第145号拆迁许可时应审查、保存申请单位用地批示文件,不属于不存在范畴;4、海淀区农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崔凤霞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5、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崔凤霞曾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登记回执,证明政府信息程序合法;7、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申请;8、政府信息延期公开公告书,以上证据证明延期公开;9、2013(海房征)字第074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海淀区房屋征收办第一次告知信息无法找到违法。同时,崔凤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法律规范依据。

通过查阅一审卷宗材料并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本院认为:崔凤霞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崔凤霞提交的其他证据及海淀区房屋征收办提交的全部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且内容合法、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