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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马贵成其他行政管理纠纷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银行立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贵成,男,回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 上诉人马贵成因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银行立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贵成,男,回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

上诉人马贵成因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马贵成上诉称,上诉人于1987年7月,从郑州轻工业学院毕业分配到宁夏轻纺工业厅工作,属于自治区科技干部局批准的助理工艺美术师。因专业对口,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原宁夏展览馆拟商调到其处工作,任宁夏展览馆空间艺术设计公司公关信息部经理。经上诉人所在单位区包装印刷公司和宁夏展览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区轻纺工业厅和区文化厅的商调批准,办理了商调手续,盖了上述四个单位的公章。上诉人于1993年9月4日持工资转移手续到区文化厅报到,并到宁夏展览馆报到上班。但区展览馆主管人事人员却声称“手续没到”,没给上诉人安排工作。同时,工资也停发了。历经几个月后,上诉人因生活无奈,遂自主择业,维持生活。这期间,上诉人无数次反映情况,自治区文化厅及下属单位展览馆均以“手续没见”为由,不予解决。直至2002年在轻纺厅的帮助下,才得到证实。上诉人的工作调动早已在93年办完。档案也早在93年就转到了区展览馆由他们保管。即便这样,从2002年至今,自治区文化厅仍不解决上诉人的问题。直至在形势的压迫下,于2014年5月6日给上诉人出具了“兹有马贵成同志个人档案在我馆找到”的证明,证明1993年的工作调动早已完成。但经证实,此时区文化厅、区展览馆行政不做为,违反有关行政法律和档案法的规定,导致上诉人的档案遭到损毁,重要人事档案“丢失”。文化厅为了掩饰行政不作为和渎职过失,于2015年4月22日,以答复的形式给上诉人发函,推脱责任,把对上诉人的“非法侵权”说成是上诉人自己的责任,企图解脱其因违法给上诉人造成的公职丢失的过错责任,上诉人无奈,遂起诉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六项相关规定及人事部1991年第4号“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第一章第一、二的规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的行政不作为和失职行为提起诉讼完全合法。并不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奖惩,任免事项。(2015)兴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5)兴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判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恢复因行政不作为造成上诉人丢失、中断的公职;判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调整从上诉人公职被中断丢失期间到今天应该按政策法规调整的档案工资;判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补交应该给上诉人缴纳的公职丢失至今的各类保险资金;诉讼费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