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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小青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原告赵小青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购房协议,用以证明北部办承诺给原告安置商品房;2.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京政地(2005)100号《关于海淀区二○○五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原告赵小青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购房协议,用以证明北部办承诺给原告安置商品房;2.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京政地(2005)100号《关于海淀区二○○五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征地批复),用以证明温泉人家是国有土地,北部办有征地拆迁的职责;3.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北部办没有依法进行补偿安置;4.赔偿清单以及温泉人家小区温泉路45号院小区房价的查询网页,用以证明北部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5.国家赔偿申请书,用以证明原告给北部办邮寄过国家赔偿申请书希望赔偿;6.不予赔偿决定书,用以证明北部办决定不予赔偿;7.原告向土地、规划、住建委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北部办没有办理温泉人家小区商品房安置的前期必要手续;8.北部办职责,用以证明北部办具有征地拆迁的职能,其签署购楼协议属于行政行为,应该对温泉人家小区商品房安置负责。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9.行政调解申请书及快递邮单,用以证明原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向被告申请行政调解,但被告并未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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