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米东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卡子湾集贸市场筹资合同书》中明确记载筹资方为新疆卡子湾水泥厂,《卡子湾水泥厂集贸市场筹资及管理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亦明确筹资方是集贸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故我机关以涉案集贸市场的所有者新疆卡子湾水泥厂(现青松物业公司)为被征收人,与其签订补偿协议,随后依法公布《征收公告》,受该公告直接影响的对象是青松物业公司,《征收公告》的相对人是青松物业公司并非汪玉兰,汪玉兰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汪玉兰答辩称,《征收公告》明确的征收范围是青松集贸市场(原卡子湾水泥厂集贸市场)37家商户,我与该征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米东区政府二审不认可我为行政相对人,这与其一审自认事实不符。且米东区政府委托评估公司作的评估报告亦证明我属于被征收的37家商户,说明我是被征收人。综上,我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以上事实有《关于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立项的批复》、《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喀什路东延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喀什路东延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喀什路东延入户摸底调查汇总表、米东区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公开邀请征收评估机构报送资料一览表、新疆建设网发布的乌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米东区段)征收评估机构公开邀请公告、公告、《关于审核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并发布公告的报告》、《米东区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米东区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修改补充方案、《关于米东区喀什路东延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的通知》、关于审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报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尽快确定喀什路东延项目征收户安置规划设计方案的函、房地产估价报告、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项目青松集贸市场征收补偿方案、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青松物业集贸市场经营户补偿方案、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项目青松物业集贸市场补偿协议、乌鲁木齐市喀什路东延道路新建工程项目青松物业集贸市场附属物补偿协议、卡子湾水泥厂集贸市场筹资及管理办法、(2013)米证字第018517号公证书、米东区征收办向喀什路东延项目被征收户发布的公告、公证处现场工作记录、公告张贴照片和征收补偿修改补充方案张贴照片、卡子湾集贸市场筹资合同书、个人房屋转让协议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