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海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系第一次在校园墙外两绿化池中间摆鲜花摊,一不明身份的女子驱逐我离开,我需叫车来拉我,并把花一同拉走,但是却出现四男子野蛮搬花,甚至将花抛到校园院墙外,从而引来过路群众为我解围。后他们欲把花装车拉走,引起我的抵触情绪。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语言激怒下,我走到马路中间,但车都从两边走了,并未出现交通堵塞。我进社区面包车也是因为有人扯烂了我的衣服,我因害羞一气之下进去的。我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天山区公安分局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对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