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之规定,阳新县人民政府是涉案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定登记机关,阳新县林业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驳回万家村三组、四组对阳新县林业局的起诉。 阳新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王村阚家垅组提交的非国有林林权登记申请,经实地勘察,核实林地位置,确认四至界限和林种、面积,经毗邻村组和林地所在地村、镇签字确认,为其颁发林权证并无不妥。虽然《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但该办法的立法精神应为告知相关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涉案林地的毗邻单位万家村三组、四组的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已签字确认上王村阚家垅组拥有涉案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阳新县人民政府未进行公告并未影响万家村三组、四组的合法权益。万家村三组、四组诉称阳新县人民政府在为上王村阚家垅组颁发林权证时未告知听证而违法,因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林权登记应当履行听证程序,故对该观点不予采纳。万家村三组、四组诉称阳新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许可行为达两年而违法,虽然阳新县人民政府履行林权登记义务超过了法定期限,但其拖延履行并未影响万家村三组、四组的权利义务。 万家村三组、四组为证明阳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记载的范围涵盖了其林地而提供的“土地房产证”和“山林所有证”,因上述两证的四至与阳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的四至并无交叉之处,且该两小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面前山”在阳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记载的林地范围之内,故对万家村三组、四组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万家村三组、四组认为阳新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行为违法而要求撤销阳政林证字(2010)第000545号林权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三组、四组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