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宝顺工商登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监字第21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宝顺,男。 委托代理人梁文永,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明浩,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一中行监字第21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宝顺,男。

委托代理人梁文永,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明浩,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04A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春花,女。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艳阳,男。

上述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烨,男。

一审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静伟,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春玲,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干部。

刘宝顺因工商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一中行终字第3769号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刘宝顺称:1、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认为“关于鉴定书与刘宝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万年春公司提交申请的材料系虚假材料”结论错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万年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虚假、是否属于刘宝顺的真实意思表示;2、二审对“是否可以依据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来认定留有刘宝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刘宝顺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认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畴,但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万年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系虚假材料”,事实上就此问题已经进行了全面审理。其请求是:1、撤销(2013)一中行终字第3769号行政判决、(2013)一中行终字第3769号行政裁定;2、维持一审判决;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行政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问题,不在行政审判的审理范围之内;2、关于两次股东会是否召开、刘宝顺是否在现场与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直接关系。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不具备文件制成时间的鉴定资质。表示同意二审判决。

李春花、陈艳阳书面答辩意见与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答辩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形式,应予以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仅对第三人进行公示效力,不确认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实体权利,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表示同意二审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