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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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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胤淋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申请人市人社局辩称,申请人在18-24日间多次坐车,无法证明是哪一天受的伤;本案原审判决后所作的司法鉴定隐瞒了福建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颈髓良性病变”的病历;申请人所主张的18日坐车受伤也不能理解为“

被申请人市人社局辩称,申请人在18-24日间多次坐车,无法证明是哪一天受的伤;本案原审判决后所作的司法鉴定隐瞒了福建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颈髓良性病变”的病历;申请人所主张的18日坐车受伤也不能理解为“因工外出”,而是“上下班途中”。认为毛胤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原审第三人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提交的司法鉴定书没有调取医院完整的病历,且是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告知其为“意外伤害”险理赔必需提供的证据材料所作,不能作为本案工伤认定的证据。

本院审查查明,(1)再审申请人毛胤淋提供的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闽方成司鉴中心(2014)法临鉴字第05I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在审理毛胤淋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因本案相关的伤情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案)过程中于2014年3月21日委托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该鉴定书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后,平安保险公司与毛胤淋庭外达成保险事故《理赔协议书》,赔偿毛胤淋人民币36万元,毛胤淋于2014年9月11日撤回了该民事案件的起诉,思明区法院于同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3697号裁定准予毛胤淋撤诉。(2)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相关评定”部分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毛胤淋2012年3月24日突发肢体无力、颈部疼痛及呼吸急促症状,住院后经系统检查,确诊为颈髓中央管综合症、急性呼吸衰竭、应激性溃疡及颈4椎体向前滑脱,排除系因自身存在相关疾病引发的理解;其出现的症状及体征,具备颈部的挥鞭样损伤特点,符合颈部脊髓有关节段损伤后的典型临床表现,与外部作用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案情了解,被鉴定人在2012年3月19日(18日)当天乘车时,所经历的情形过程如果属实,则与3月24日所陈述的颈部损伤,在损伤机理及时间上较为相符,不能排除具有关联性。但是,被鉴定人3月19日(18日)至3月24日期间的生活活动存在不确定性,理论上缺乏客观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其本次颈部损伤系2012年3月19日(18日)所致难以认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毛胤淋在2012年3月24日突发的颈髓中央管综合症、急性呼吸衰竭、应激性溃疡及颈4椎体向前滑脱的伤情属于外部作用导致的伤害;目前遗留的残疾程度评定为第二等级。(3)毛胤淋2012年3月24日发病后被送到厦门市第三医院(三级乙等医院)治疗,到5月4日转到福建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治疗,5月21日出院时的诊断是:“1、C2-7颈髓良性病变;2、双上肢瘫痪;3、器官切开术后。”该出院诊断书未体现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病历记载中。听证过程中,毛胤淋对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其本次颈部损伤系2012年3月19日(18日)所致难以认定”的阐述表示不认同,认为第三人闽中公司及证人毛胤月关于18日下班途中班车遇雨、有急刹车导致在后车厢的毛胤月摔倒的叙述,足以证明毛胤淋的伤情系因当天刹车引起的,故应认定毛胤淋的伤情是工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