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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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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乾与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上诉人在事发当时是否将其摩托车停靠在设有禁令标志的路段上。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自述事发时自己是“把二轮摩托车停靠在农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即上诉人在事发当时是否将其摩托车停靠在设有禁令标志的路段上。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自述事发时自己是“把二轮摩托车停靠在农行门口台阶前标线内(近教育局这边的方向)等候”。其后,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对自述的该内容予以否认,自认其是将车停靠在被上诉人监控截图照片的禁停标志牌左边树下的人行道的红砖下。上诉后又称将二轮摩托车停靠在近教育局方向树下的红砖上停车泊位的标线内。上诉人两次对自述内容予以否认,但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故应以上诉人在原审起诉时的自述内容为准。因上诉人停靠摩托车的路段设有禁止车辆停放的标志,而上诉人自认的内容,又与被上诉人认定的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摩托车的停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余明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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