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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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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乾与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查,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4年8月12日按简易程序作出编号为3503221231510781的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欲证明当天对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4年8月12日按简易程序作出编号为3503221231510781的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欲证明当天对上诉人进行处罚的民警并非出庭的民警。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上诉人相同,欲证明被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诉人进行处罚,处罚程序合法,且上诉人也在决定书上签名,经办民警当时亦告知上诉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处罚书上也有告知记录。

经审理、审查,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对立方在一审期间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时相同,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