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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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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金与莆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审宣判后,原告姚文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调查得到的事实均分别列举载明,对本事故做了依法确认,并加盖公章,该事故证明系合法有效的证明。由该事故证明中

一审宣判后,原告姚文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调查得到的事实均分别列举载明,对本事故做了依法确认,并加盖公章,该事故证明系合法有效的证明。由该事故证明中可知,上诉人确系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上诉人已提交了申请认定工伤所需的全部材料,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此,特上诉至本院,要求本院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辩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本人是主要或者全责的话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的事故都是属于工伤的。本案上诉人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的。

原审第三人辩称,上诉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福建省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证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的,本案上诉人不符合三个条件。交通事故证明中交警明确提出是应当事人要求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该份事故责任书并不是交警调查后作出的,该份责任书不能作出证据证明。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也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原审法院依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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