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案上诉人江丽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江丽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晴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