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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国平与莆田正大公司因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工、郑晓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莆田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工、郑晓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莆田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莆田正大公司),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翁素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卓继祖,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进泉、孙江潮,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国平和莆田正大公司因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国平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工、郑晓红,上诉人莆田正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乘波,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范进泉、孙江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月7日,被告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方元新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塘头妈祖工艺美术城西侧河道边4#路上建造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反法律规定,遂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检查、拍照等。2013年1月10日,被告向方元新发出第Z200003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方元新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013年1月29日,被告对方元新进行调查询问,方元新承认该工程由其投资建设、没有共建人,但无法出示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检查已建的22幢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32.5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24.95平方米。2014年2月19日,被告第二次对方元新进行调查询问,方元新承认22幢房屋由其投资建设、没有共建人,否认22幢房屋由第三人莆田正大公司建设。现场检查已建的22幢房屋建设用地面积2807.45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032.5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356.206平方米。2014年2月27日,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第三人否认22幢房屋由其投资建设,否认方元新是第三人的股东或员工,否认第三人是方元新的共建人,第三人并未将房屋所在地块转让、出租或抵押给方元新,未与方元新口头约定或签订协议。2014年3月3日,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决定责令方元新限期拆除该22幢建筑物。2014年3月4日,被告向方元新送达第Z2000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听证的权利,方元新于同日申请听证,被告于同日向方元新送达第Z2000016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4年3月12日,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上,方元新提供《共建协议书》以证明22幢房屋由方元新、李国平等11人共建。该协议书落款日期为2012年10月28日,协议人为方元新、余文斌、余文龙、陈玉森、林莆杨、林祖鹤、翁志辉、吴志强、李国平、黄国柱、许德雷11人,主要内容为:方元新等11人在黄石妈祖工艺城西侧道路建22幢房屋,由11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设计、施工事项11协议人委托方元新代办;工程造价每平方米人民币880元,协议签订后三天内由协议人预付现金人民币35万元给方元新作为建设费用,建成后按实结算,费用由协议人平摊;房屋建成后由协议人共有,不得私自对外出售或出租,仅提供给从事工艺品产业的大师作为工作室使用;协议书签订后10日动工,100天内完工。2014年3月13日,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对方元新及其他涉嫌参与投资共建的另十个人违法建设22幢建筑物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2014年3月17日,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对方元新、余文斌、余文龙、陈玉森、林莆杨、林祖鹤、翁志辉、吴志强、李国平、黄国柱、许德雷11人进行调查询问,该11人均承认22幢房屋由11人共同投资建设,11人都在《共建协议书》上签名、捺手印,该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除方元新外的其他10人已将协议书中约定出资的人民币35万元支付给方元新。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对李国平等11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该22幢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四层框架结构,高14.5米、宽7.8米、距离河道东岸0.9米,建设用地面积2807.45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032.5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356.206平方米,工程现状为四层斜卧面封顶并且均已砌墙体;22幢房屋所占用地块的土地权属人为第三人莆田正大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莆国用(2007)第C356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350300200801002号,规划审批为妈祖工艺美术城住宅配套区4#路的一部分;该22幢房屋未分割给各协议人。2014年3月25日,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决定责令李国平等11人自行拆除该22幢建筑物。2014年3月27日,被告作出莆执荔罚告(2014)1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莆执荔罚听告(201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次日送达给李国平等11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4年3月31日,李国平等11人申请听证,被告于2014年4月1日作出莆执荔听通(2014)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李国平等11人。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4月9日举行听证,于2014年4月15日决定维持2014年3月25日案件讨论(会审)结论,责令李国平等11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22幢建筑物。2014年4月25日,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公告》,告知除李国平等11人外还有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单位或市民于2014年5月4日到该局审核认定。公告期满后未有人提出认定申请。2014年5月5日,被告作出莆执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国平等11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荔城区黄石塘头妈祖工艺美术城西侧河道边4#路用地上面违法建设的22幢建筑物。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李国平等11人。李国平等11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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