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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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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扬与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林国扬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错误。二、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林国扬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错误。二、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对原审第三人的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按一审答辩,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经询问答辩称,原审第三人没有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查,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3、上塘村下林13组组长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林国扬所修的涉案水泥路与村民林荣禄、林荣仔、林凤尾发生的纠纷已解决,水泥路由林国扬出资修筑;4、林国扬于2014年5月21日向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申请对其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书;5、被告处理本案有“殴打他人案”字样的卷宗皮复印件,证明被告对本案以殴打他人立案;6、原告林国扬右手虎口淤青的照片;7、原告对到现场做调解工作的村、镇干部的录像。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4、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6、原告林国扬的陈述;7、证人王亚冬、林光裕的证言;8、第三人林文金的陈述;9、出警情况说明;10、现场及伤情照片;11、鉴定委托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2、送达回执;13、户籍证明;14、复议决定书。

原审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材料均已移送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虽然上诉人林国扬在二审询问中提交了光盘一张,但其在一审审理期间并没有提供,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的问题,即原审第三人是否有殴打上诉人的行为。上诉人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的内容,可以认定原审第三人至少三次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互相辱骂,但并未发生殴打上诉人的事实,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正确。原审第三人认为其没有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