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原告庄国辉、庄国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原告所有的土地被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在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在后,是先由莆田市规划局将象峰三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后由省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批准手续。而在原审的认定事实中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该认定系本末倒置,不讲法律逻辑的做法,系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此外,被上诉人收储土地系用于商业项目而不属于公共利益也非国家建设。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该项系概括性条款,没有特定的内涵,只有在认定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又没有实体法可用的情况下才可援引这一条款作出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