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人民政府、林来发与林文元诉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审第三人林来发上诉称:1、原审原告诉称的祖遗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被村委会收回,原审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人民政府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原审第三人林来发上诉称:1、原审原告诉称的祖遗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被村委会收回,原审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人民政府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作为判决撤销的理由属适用法律错误。林来发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林文元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审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证),证明其原告主体适格;2、荔集建1995年第26165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审被告批准原审第三人建房的土地属其(原审原告)祖遗房屋土地的事实;3、淇沪村委会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被上诉人继承祖遗房屋的事实;4、原审原告祖遗房屋照片;5、录音光盘及录音说明,证明原审被告批准给原审第三人建房时的土地上原审原告祖遗房屋尚存的事实;6、报警回执,证明原审第三人拆除原审原告祖遗房屋时有人报警的事实;7、原审被告对原审第三人申请建房的批复;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回证)、违法建房照片,证明原审第三人林来发因擅自占地少批多建于2015年1月23日被责令停建的事实;9、申请证人林美珠、林美英出庭作证,证明原审第三人的建房用地属于原审原告祖遗房屋土地的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人民政府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后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及原审第三人的身份材料,证明原审第三人林来发申请建房用地获得审批的事实;2、公示照片,证明其(原审被告)在批复林来发宅基地前有经过公示的事实;3、建房与施工安全协议书、建筑安全责任书,证明原审第三人申请建房符合安全条件的事实;4、淇沪村委会分别于2014年3月16日、2015年3月1日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原审原告林文元继承的房屋土地被该村委会收回,其于2015年1月15日为原审原告林文元出具的证明无效的事实。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2、宗地图,3、地籍调查表,4、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林来发的大哥、原审原告林文元的父亲林来章以长子的名义将其父亲林国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其名下、共有使用人16人,并非林来章个人财产的事实。

在原审庭审中,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