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万胜与北岸安监局工伤事故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岸安监局辩称,1、其行政处罚决定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出的。对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畴,并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岸安监局辩称,1、其行政处罚决定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出的。对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畴,并经过事故调查组依法认定的。2、本案不存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上诉人陈万胜等人主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二审中,本院归纳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死者陈水兴发生伤亡的事故中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二、被上诉人北岸安监局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本院,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庭审时的质证意见均未发生变化。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证据的情况同原审法院。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死者陈水兴虽非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其系在上诉人公司内发生工伤事故并导致死亡的,该事故的发生系因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而让死者私自爬上塔吊导致的,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的发生也暴露了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制度未能落实到位,存在着安全隐患。被上诉人据此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对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陈万胜主张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安监局、北岸安监局恶意串通,掩盖事故真相,逃避事故责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原审法院并未在2014年11月18日开庭却在判决书中载明该日开庭,这与其2014年11月28日传票通知的12月17日开庭明显不相符的问题,原审法院已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补充裁定,对该笔误进行了更正。对于上诉人陈万胜提出原审法院在“中止审理”的原因未消除的情况下恢复审理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故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综上,本案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陈万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