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万胜与北岸安监局工伤事故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北岸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后,依法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原告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于安全生产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进行立案、处罚告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北岸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后,依法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原告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于安全生产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进行立案、处罚告知、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程序合法;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北岸安监局作出的(莆湄北)安监管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原告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陈水兴并非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其系厦门宏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进入上诉人公司后未经批准擅自爬上塔吊发生事故的。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抢救,已经尽到了救援义务。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司施工日常管理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莆湄北)安监管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陈万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陈水兴死亡事件不仅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是一起包括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安监局、北岸安监局恶意串通,掩盖事故真相,逃避事故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一审法院并未在2014年11月18日开庭却在判决书中载明该日开庭,这与其2014年11月28日传票通知的12月17日开庭明显不相符。3、一审法院在对原审第三人陈万胜以本案应以其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争议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予以准许,在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并未消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恢复案件的审理,系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