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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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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春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理、审查,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上诉人虽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提供了三份证明,但其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供,且不符合法律意义上新证据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对立方在一审期间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经审理、审查,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上诉人虽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提供了三份证明,但其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供,且不符合法律意义上新证据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对立方在一审期间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时相同,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原审第三人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其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主张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是工伤,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过程、结果支付其劳动酬劳,且该劳动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价格。劳动者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业务范围。本案中虽然上诉人称其将公司的家具制作业务承包给原审第三人,且发放的工资是按件计酬,生产设备大部分由原审第三人提供,但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只是一个具有一定木工技能、以工资收入维持自己生存的普通劳动者,不具有作为工作承揽方条件和资质。原审第三人的工作以上诉人提供的各种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为依托。原审第三人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的主要业务的一部分,且按件计酬也是法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之一,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之间不属于承揽关系,而是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这种形式要件的缺失,不能归责于原审第三人,不足以改变或否认客观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春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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