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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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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乾宇与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车辆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本案中公安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本案中公安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机动车登记条例》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冲突,且行政诉讼法也明确审理案件可以参照规章。故一审判决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出判决适用依据并无不当。

二、本案被上诉人在为车辆所有人办理车辆所有权过户登记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本案中被上诉人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经依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权转移的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31120003,发票号码10021969)等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此后根据现车辆所有权人的申请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过户手续,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机动车属于动产,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机动车的登记只是对所有权转移的一种确认,并非必要的生效条件。

综上,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乾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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