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本案上诉人诉请的内容属于依职权公开(即主动公开),被上诉人已经将该信息内容主动公开并张贴在上诉人所在地阔口小区,并及时告知了上诉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必须以纸质形式提供该信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上诉人公开的内容中缺少丈量、评估内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莆田市人民政府的莆政综(2006)87号《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第四条规定: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作为辖区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管理及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是适格的被告。原告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人,有向被告提出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是适格的原告。上诉人申请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的《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统计表》和《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汇总表》中应体现丈量、评估的内容,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被上诉人应主动予以公开,上诉人的诉请符合规定,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应当依照其申请的要求以纸质形式提供的请求,因被上诉人已经将该政府信息主动予以公开,对上诉人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的《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统计表》和《阔口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汇总表》中的应体现丈量、评估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也明确要求:“做到征地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公开,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坚决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上诉人上诉请求应在统计表及汇总表中体现丈量、评估的内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金文共提供荔城区阔口片区拆迁改造的房屋丈量、评估的信息; 三、驳回上诉人金文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由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