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原告金文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在本案信息公开申请时,已明确了纸面、自行领取的获取方式。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未按上述方式提供,明显违反相关规定。2、被上诉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中缺少了阔口片区拆迁改造的丈量、评估等信息。 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答辩称:被上诉人已将上诉人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上诉人所在的社区张贴公开,这种公开的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上诉人要求提供的丈量、评估的信息,其在一审时未要求公开,在二审时才主张的请求显然不能成立。且评估、丈量的内容系属于拆迁过程性的信息,过程性的信息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此外,上诉人在2014年9月22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对一审庭审时的质证意见双方均予认可。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的认定与原审法院相同。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理由及争议的焦点,本院分别作出分析并认定如下: 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上诉人金文共于2014年4月4日向被上诉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共分五批次在阔口小区B4公示栏进行张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案属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起诉期限应从2014年9月24日起算。故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期限。 二、被上诉人是否应当以纸质形式提供信息公开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