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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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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梓高与荔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没有受伤的事实,当时60人起诉,并不是今天的6人起诉,那是强制交付土地违法的文书并不是赔偿的文书。证据1被告的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今天起诉的是要求被告赔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没有受伤的事实,当时60人起诉,并不是今天的6人起诉,那是强制交付土地违法的文书并不是赔偿的文书。证据1被告的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今天起诉的是要求被告赔偿土地地上农作物而不是土地补偿款。证据3本案在2015年5月7日立案的,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立案的,应该是行政诉讼法76条,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及承包土地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2、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一份;证明已经确认被告的强制行为违法。

证据3、荔城区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日清单、用药清单、莆田市第一医院处方笺;证明原告2012.12.3日是有住院。

证据4、照片一组。

证据5、信访事项告知单(2013)7816号、信访事项告知单(2011)9293号。

证据6、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来访事项告知单、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证据7、莆田市荔城区黄石物流园区依法推进项目工作预案。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原件,应以原件载明的面积为准。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只能说明强制交地的行为违法,并不能证明征地违法。证据3没有原件,表面的真实性无异议,部分内容有异议,无法证明是属于本案被告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只能说明曾经有信访,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对象及内容,应该提供公安机关的认定结论,而原告并未提供这方面的材料。证据6只能证明原告有提出信访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7没有证据来源,不符合合法性,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和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原告已经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原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原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提供的证据3、5、6、7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各方无异议事实及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0年间,被告荔城区政府通过荔城区新度镇蒲坂村委会将各户被征土地丈量后,由村委会以各户户主名义将征地款存款在农商银行,并将存单分发到各户。各被征地农户均不服被告的征地行为。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组织辖区新度镇干部及联防队员,对蒲坂村被征土地进行强制征迁,各被征土地的农户不服,遂于2013年7月3日提起诉讼。2014年5月12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依照指定管辖作出(2013)秀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荔城区政府于2012年12月13日对原告郑梓高等六十户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2015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将原告所有的30亩菜地毁坏而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