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城厢区政府在法定期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也未向本院提供依据,证实被告具备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承担未完成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应撤销,但因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强制拆除原告林祖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 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晴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