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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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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雄与城厢区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据3、确认书;证据4、房屋强制前后照片一组;证据5、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6、莆城政办信访复字(2011)3号信访答复意见书;证据7、闽政地(2011)64号福建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据3、确认书;证据4、房屋强制前后照片一组;证据5、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6、莆城政办信访复字(2011)3号信访答复意见书;证据7、闽政地(201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证据8、选房通知;证据9、签约通知,以期证实被告违法组织实施征收,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

被告城厢区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性没有异议。主张证实诉争房屋已经办理面积确认。证据4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审查认定。证据5是一份空白协议书,不符合证明形式要求。证据6-7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8-9真实性没异议,原告的证明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依职权出示本院立案审批表,其记载原告林祖雄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主张权利。原告林祖雄及被告城厢区政府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城厢区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主张由法院审查但又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推翻。本院对原告提供的除证据5之外证据的予以采信,并认定其具备证实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效力。被告城厢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项目所在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复征收,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但是不能证实补偿已经到位,原告自愿交付土地的事实。

根据各方无异议事实及有效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林祖雄所有的房屋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村,于1993年6月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宗地用地面积105.92㎡,其中建筑面积85.35㎡。

2011年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64号),批准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城厢区霞林街道棠坡社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435公顷,霞林社区水田0.528公顷,园地0.29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094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354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根据上述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2月17日对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莆政土(2011)39号),原告林祖雄所有的房屋所在宗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责任编辑:采集侠